先后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当你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转接”手续。(“转接”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待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注意: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申请办理“转接”手续。
具体如何办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转接”至职工养老保险
(一)在哪里办理?
办理“转接”手续前,须先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在全国各地先后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在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跨制度“转接”手续。
(二)以前缴的钱怎么办?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将全部按规定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领取条件
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待时间领取养老金。即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办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职工养老保险“转接”至居民养老保险
(一)在哪里办理?
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转接”手续。
(二)以前缴的钱怎么办?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将全部按规定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领待条件
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待时间领取,即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可选择不补足15年;试点时已满60周岁的,可选择不缴费。)
- 特 别 提 醒 -
每位参保人应只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有用人单位的,应随用人单位统一参保,而没有用人单位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优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对于没有稳定收入且年龄较大,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建议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